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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化不是“一次性”工程

时间:2006-10-12 来源:火速软件
    国内外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经验表明,成功的信息系统是在不断建设、持久开发中形成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因此在科学确定总体方案的基础上,网络硬件要一步到位,应用软件要持久地分步实施。用需求牵引建设,把设计和开发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边建设边应用,边完善边提高,逐步提高信息效率。

  递进式发展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成熟和发展,应用软件分步实施,不仅不会出现技术层面的“信息孤岛”现象,而且会给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带来递进式发展的三大好处:一、应用软件分步实施可达到易应用、见效快的目的。信息系统建设是整个公安业务流程的再造,是随着警务改革的不断进展而进行的。因此,信息化建设是持久战,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而是应该成熟一个开发一个,开发一个应用一个,应用一个见效一个。通过逐步建立数据库信息,对已经应用的系统持续集成,对系统功能持续改进,使信息应用持续见效,有梯次地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和应用效率。二、应用软件分步实施解决了各个级层对信息的不同需求。信息化的最终需求是指导信息和决策信息的需求,而不仅仅是查询信息的需求。由于指导信息、决策信息是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变化的,所以在信息管理系统一次性建设中考虑完成指导和决策信息功能,是不现实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通过软件的不断升级、不断丰富,来满足各个级层对信息查询、指导信息和决策信息的不同需求。三、应用软件分步实施保证了对业务需求的全面理解。信息系统开发不是一个既定的过程。不可能在设计方案阶段就了解全部业务需求和掌握整个业务流程,而需要在开发中不断深入对需求和流程的理解,修正结构和功能。可以这么说,对业务的理解程度达到什么水平,信息系统建设才能达到什么水平。

  技术要服务于业务

  公安信息化是伴随警务改革,依靠信息技术支撑的现代警务工作模式的技术实现,但是信息化不是一个技术系统。公安信息系统的应用是一个业务行为,信息技术只是一个工具和载体。因此,一定要树立技术服务于业务的观点,从公安业务的高效率来考量信息系统的构成和功能,从警务的高效能来确定使用信息系统的方式和方法。不能用所谓的“信息技术要求”来改变我们已经成型的高效率实际工作的模式和流程。

  同时要注意信息的综合集成。充分发挥信息非对称性、相对性、动态性的三大优势特点,改变我们对信息资源的一次性使用、没有反馈式的信息制导的现象,用信息不断修正、反馈控制警务流程,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系统的巨大作用。

  应用的核心是共享

  信息化的核心是应用,信息应用的核心是共享。但我们常常在共享上强调全局性,而在应用上忽略了全局性。由于信息系统的使用部门级别扁平化,使我们目前使用的信息系统的界面相同,没有对不同层级的使用者提供各自侧重的信息和获取界面。相当于把一个库存巨大、但没有分类的信息库提供给使用者,让他们自己去挑选需要的信息,这种共享是不可能高效率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注意共享信息资源两类信息的均衡提供:一类是战略信息和绝密信息;另一类是战术信息和指导性信息。在强调共享的同时,特别注意为领导提供涉密、独占信息,避免出现结构上的不全。其次,要明确使用信息系统的三大责任和义务:提供共享信息资源、提出使用信息需求和分析研判决策信息。在日常公安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中,完成信息数据的积累和存储,建立数据仓库;在统计分析信息系统的使用中,提供把握宏观情况和业务指导信息数据,建立信息咨询库;在分析研判系统的使用中,形成具有战略性质的决策信息,建立决策信息库。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功能上的缺欠。

  信息化在先进的同时也伴随着系统的脆弱性。这就要求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以达到使用信息技术时的“零错误”:一是建立网络的安全防护体系,防范黑客和病毒对网络系统的攻击;二是建立公安信息系统建设的环保意识,把信息系统中没有用的“花哨”功能坚决去掉,把有用的功能尽量优化简捷,确保信息高速公路的畅通无阻,避免垃圾信息的堆积堵塞;三是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确保不出现人为的意外操作维护中的失误;四是建立应急信息支持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在出现突发故障时警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公安信息化的巨大作用。(作者为辽宁省公安厅办公室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