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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政务监理的“过渡时期”

时间:2004-08-10 来源:每周电脑报
电子政务监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但进入2003年以来,相关新闻似乎有所减少,监理市场风平浪静得让人有点难以接受。其实,这都是电子政务监理的源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现状使然。当前中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正处在一个非常微妙的发展阶段――一个由“地方试点”逐步“收归国有”的阶段,导致目前中国电子政务监理市场也处在一个特殊的“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电子政务监理市场表面看风平浪静,实则不然,主管单位、作为甲方的政府机关、监理企业这三方如同螺旋桨上的三个叶片,只有相互配合、携手互动,才能推动“监理”这艘航船乘风破浪。

监理转向“国有化”

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走的是一条“从试点到普及,从地方到国有”的道路。最早引入监理机制的是一些比较有市场意识的地方政府,当时这只是一种自愿性质的行为。而渐渐地,伴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监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于是,很多地方开始有规模的建立“试点”。

先后参与“试点”的地区有北京、上海、深圳、河南等地。其中以北京市的工作最典型,也最为扎实,他们先后颁布《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开展从事监理企业的资质认证、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培养、编制监理教材……。

可以说,北京市在监理领域的探索已经做得相当成熟,为我国监理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2002年11月2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接着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这一系列动作可以视为监理“国有化”的标志。

2003年以来,种种迹象也表明监理的“国有化”趋势正在加速:例如北京市信息办为培养监理人才而专门开设的培训班,在办过三期、培养了570多名监理人才之后现在暂停,这项工作可能会由信息产业部接手。但是如何将这些具有北京市认证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过渡到国家认证资格还有待探讨。

另外,以北京市地方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为蓝本,监理的国家标准正在紧张制定中,《总则》部分预计今年年底之前可以出台。国家级的监理企业资质认证、教材编写等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中。

“过渡时期”的市场特点

电子政务监理本来就是一个刚刚发展的产业,而处于“过渡时期”的电子政务监理市场更呈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市场前景不甚明朗。从总体来看,基于对中国电子政务市场的乐观预期,企业对监理市场兴趣很大。但监理行业的高门槛、高风险、高投入以及现有监理市场上的不规范现象却使得一部分企业犹豫不决。

其次,监理市场慢慢走向有序化。目前针对监理市场已经出台了一些重要的规定、办法,这些对监理市场脱离“草莽时代”、走向有序化竞争极为重要。

但我们也同时应该看到,监理市场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实践中,一些钻空子的“变种”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比如说,现有的监理规范明确规定监理企业不可以同时具有系统集成资质(即“同体监理”),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实践中却出现了另一种形式的“同体监理”:集团甲下属同时有一家监理企业A和一家系统集成企业B,其中,B在与另一系统集成商C竞标中失利,但随后A竞得了该工程的监理资格,负责监督C的“一举一动”,其中很有可能有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被A探知而告知同一集团下的B,使C面临非常被动的地位。

再次,地方政府的心态各异。作为电子政务监理的“甲方”,大多数政府树立起了“监理”观念,但并不了解详情,不明白监理三方的具体责权利。还有一些政府本身缺乏市场意识,将监理看成负担,但又碍于有关规定不得不进行监理,于是便出现了所谓“走过场监理”。

未来系于三方

“过渡时期” 中国电子政务监理市场稚嫩而又极具潜力,笔者认为,中国电子政务监理市场的未来系于三方之手――主管单位、作为甲方的政府机关和监理企业自身。

主管单位:为了尽可能缩短“过渡时期”,有关主管单位不但要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监理标准、企业资质认证机制、监理人才培养计划,还应该尽快落实监理企业的年检机制、监理市场的稽查机制等。另外,主管单位还应该尽快制定监理的有关法律规范、开展涉及监理纠纷处理的有关法律人才培养,并且投入力量开展监理软件的研究与开发。

作为甲方的政府机关:政府机关要克服两种认识上的错误倾向:第一种错误倾向是对监理的重要性缺乏主观认识,缺乏市场意识,这是导致监理形式主义的根源。第二种错误倾向是甲方不清楚监理企业的权责范围是什么,不清楚哪些是监理企业该做的?哪些是属于甲方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事无巨细统统推给监理企业,把监理企业当作是“保姆”。

监理企业自身:对于监理企业来说,应该做到成为真正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企业要同处于同一价值链上的系统集成商严格地分离开。

另外,监理企业应当考虑成立“监理行业协会”,这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可以共同商讨一些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问题;二是可以建立一套有关监理的仲裁体制;三是由行业协会出面,建立起一套企业信用管理体制。(来源:每周电脑报)